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不适格抗辩的情形及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22

【案情】甲公司作为发包方,经招投标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返还结余工程款。乙公司主张未参与招投标案涉公章系伪造,与甲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抗变异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乙公司具有失格的被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甲公司起诉。

北京建筑律师指出,《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中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应当理解为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而不是不应作为被告而被列为被告。此外,起诉受理后,即使被告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被告的证据能否被采信、抗辩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应不经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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