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告知一:
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告知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或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告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告知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主要包括:(1)对书证的保全;(2)对物证的保全;(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6)其他适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事项。
告知四:公证申请人(或其所代理的当事人)须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因利害关系缺失造成公证书使用效果有瑕疵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告知五: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不可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告知七:本处所做的保全证据公证仅对提取证据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对需要保全的内容进行固定,对该内容本身一般不作判断。
告知八:申请人对公证书的使用应当完整、合法。如因滥用公证书而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九:本处仅客观保全证据事实,并不保证所出具的公证文书一定产生对申请人有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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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确认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认同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本人保证:本人的意思表示及所提供材料均系真实;本人对保全证据的法律意义均已明确。
公证申请人(签名):
告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告知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主要包括:(1)对书证的保全;(2)对物证的保全;(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6)其他适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事项。
告知四:公证申请人(或其所代理的当事人)须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因利害关系缺失造成公证书使用效果有瑕疵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告知五: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不可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告知七:本处所做的保全证据公证仅对提取证据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对需要保全的内容进行固定,对该内容本身一般不作判断。
告知八:申请人对公证书的使用应当完整、合法。如因滥用公证书而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九:本处仅客观保全证据事实,并不保证所出具的公证文书一定产生对申请人有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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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确认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认同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本人保证:本人的意思表示及所提供材料均系真实;本人对保全证据的法律意义均已明确。
公证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