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2-02

【上海--第四部分】被告抗辩的审查:

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二、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三、对债务清偿抗辩的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五、对义务不存在抗辩的审查

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原告行使的权利是否系合同解除权。

2.审查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种类。

3.审查解除权有无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据。

4.审查原告有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基础。

5.审查行使解除权是否过期限。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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