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四部分】被告抗辩的审查:
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二、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三、对债务清偿抗辩的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五、对义务不存在抗辩的审查
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原告的合同义务。
2.审查被告的合同义务。
3.审查原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实。
4.审查被告已履行合同或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一般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需履行的义务。当被告已履行约定义务时,原告仍就此起诉的,被告可以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抗辩。当原告未履行其义务的,被告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