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2-02

【上海--第四部分】被告抗辩的审查:

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二、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三、对债务清偿抗辩的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五、对义务不存在抗辩的审查

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原告的合同义务。

2.审查被告的合同义务。

3.审查原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实。

4.审查被告已履行合同或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一般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需履行的义务。当被告已履行约定义务时,原告仍就此起诉的,被告可以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抗辩。当原告未履行其义务的,被告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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