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和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的关系主要有哪些观点? 若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29

实务疑难问题

1.关于优先受偿权和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的关系主要有哪些观点?

2.若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享有优先受偿权,会伴随哪些实践难题?

3.未来发展中,如何确定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定位?

裁判规则指引

1、关于优先受偿权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在发、承包人约定以部分工程价款抵作质量保证金之后,该笔价款在性质上已经不再是工程价款,也不能再作为承包人的工程款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从工程价款中预扣的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实践中,第二种观点为多数观点。

2、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享有优先受偿权虽为多数观点,但该观点也伴随着很多实践难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若与承包人提前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等形式相比,扣留部分工程款具有发包人不愿接受的优先受偿性,那么发包人将可能摒弃该种形式,进而导致该种形式的质量保证金失去市场。其二,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存在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如何针对同一工程确定多个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平衡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尚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利益?

3、鉴于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扣留工程款形式)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存在诸多实践难题,故笔者认为,该种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认定为一种金钱担保形式,其与工程价款分属不同性质,一旦发包人以该种方式收取了质量保证金,该笔金钱就不再属于工程价款,自然也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来发展中,笔者建议结合实践现状和需求,适度整合现有的多种形式,在法律层面形成统一的"工程质量担保"制度,要求承包人以自有财产、信用等方式对工程质量提供担保,避免出现质量保证金和工程价款之间纠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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