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疑难问题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间是什么关系?
2.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一并主张?
3.施工合同中仅约定违约金或利息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同时主张两项费用?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是否存在幅度范围限制?
5.施工合同未进行约定时,应当如何确定利率的标准?
裁判规则指引
一、利息本质上是经济学的概念,多数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对价。虽然利息和违约金在内涵上存在差异,但在应用中不乏交叉,如利息可以成为确定违约金的一种方式,违约金的范围可以包含利息。利息和违约金均可纳入违约责任范畴,且目的之一都在于弥补守约方损失,故二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
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欠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守约方可一并向违约方主张,但应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和《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度确定或调整违约金。
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因违约方迟延付款时,利息属于守约方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在衡量守约方损失的基础上调整违约金数额即可,无须再就利息单独主张。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利息且利息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同时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符合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