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利率--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间是什么关系?

2.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一并主张?

3.施工合同中仅约定违约金或利息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同时主张两项费用?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是否存在幅度范围限制?

5.施工合同未进行约定时,应当如何确定利率的标准?

裁判规则指引

一、利息本质上是经济学的概念,多数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对价。虽然利息和违约金在内涵上存在差异,但在应用中不乏交叉,如利息可以成为确定违约金的一种方式,违约金的范围可以包含利息。利息和违约金均可纳入违约责任范畴,且目的之一都在于弥补守约方损失,故二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

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欠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守约方可一并向违约方主张,但应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和《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度确定或调整违约金。

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因违约方迟延付款时,利息属于守约方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在衡量守约方损失的基础上调整违约金数额即可,无须再就利息单独主张。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利息且利息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同时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符合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五、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未作约定时,从实然的角度、当遵循《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因欠付工程款属于逾期付款行为,发包人尚需承担一定的"罚息",故建议利息标准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或加计30%-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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