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中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2
再审案件中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问:审判实践中,对再审案件如何列明除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一直存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次列明其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再审程序针对的是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分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在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列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即可。在针对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应首先列明其二审诉讼地位(如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并在括号中注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如一审被告、一审原告或一审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根据该条确立的原则,前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原审诉讼地位确定,而该"原审"应当理解为距离再审程序最近的诉讼程序,即二审程序。若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既非上诉人亦非被上诉人,则因其在二审程序中依原审诉讼地位分别可能列明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故其在相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亦应相应地分别列明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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