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果处理的审查(上海)

发布时间:2023-01-16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果处理的审查

建设工程系施工单位人力、物力成本物化的产物,该特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不适用财产返还的一般处理原则,而应进行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多样性及各方关系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赔偿名目也纷繁复杂,为避免挂一漏万,仅对一般处理原则及常见的管理费问题进行阐述。

1.关于工程价款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注意事项】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与一般合同相比,特殊性在于工程的她工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为建设工程的过程。因此,建攻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适用无效后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广格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通常来说,建设工程须经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但工程的备案和交付使用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认可,从目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可具有权威性。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

【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区分不同问情形处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注意事项】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损失赔偿的处理

【审查要点】

(1)有损害事实存在或者有损失发生;

(2)当事人有过错;

(3)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事项】

(1)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故可获赔偿的损失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主张索赔的一方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仕。当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3)承包人因合同无效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因办理招投标手续支出的费用、合同备案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及除工程价款之外的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损失和费用:对于停工、窝工损失,即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只是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承包人须自行承担。

(4)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因办理招投标手续支出的费用、合同备案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及准备或者实际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支出损失;工期索赔;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其他因承包人致使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缺陷造成发包人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5)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量不合格等因借用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告

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3.关于管理费的处理

【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中的管理费一般指施工管理费,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系承包人为管理项目如组织施工或经营管理工程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具体费用构成一般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施工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及合同目的进行具体判断。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而转包方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且约定管理费的数额与转包方实际付出的劳动大致相当,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纯粹通过转包牟利,转包方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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