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承包人仍有义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相应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该工程质量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