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关于质量责任范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1-05

关于质量责任范围的认定,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其自行承担的质量责任范围,是否包括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所有质量问题,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有观点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应限于与其使用有关的质量问题,与其使用无关的、能够明确即使发包人不擅自使用也会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房屋漏水、墙面粉层水泥不符合设计标准等,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对此,我们认为,发包人承担的质量责任应是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所有质量问题。理由主要有两点:

(1)本条规定的文义推导。

(2)从本条规定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落实《民法典》《建筑法》等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而制定,是为了防止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发包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意义。

故理解本条规定的质量责任范围不应作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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