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使用部分的认定,依前所述,发包人只对建设工程擅自使用的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对未使用部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而如何界定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对于一处建筑、一栋楼,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发包人擅自使用了,就应视为其对整个工程的使用。也有的认为,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认定,应仅限于发包人使用部分,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使用的部分,应排除在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之外。
对此,我们认为,关于发包人使用部分的认定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结构、使用功能、发包人使用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对于与发包人使用部分不可明确分割的部分,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使用,也应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反之,则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