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问题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1-05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问题,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瑕疵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建筑法》第六十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无偿修理、返工及改建等,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危,当发现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使用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房屋屋顶渗漏、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及时采取修理、返工及改建等方式消除工程质量瑕疵,这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上述所谈到的问题既然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履行的义务,那当其不履行其义务时,应如何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当承包人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时,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让承包人支付合理修复费用。

虽然法律对此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而发包方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费用的案件。

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如何确定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需要说明的是,此规定的是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所造成的问题,则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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