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关于分包人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05

关于分包人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进行分包并自行确定发包方式。承包人通过签订施工合同取得工程承包权后,经发包人同意,会把项目中的某些工作交给其他单位并另行订立分包合同进行建设。

前述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相较于最初发包人而言属于分包人,而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人。本条所称的总承包人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与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的内涵和范围是不一样的。施工分包合同是相对总承包合同而言的,是施工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并且还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有进一步细化规定。本条规定中的分包人既包括专业工程分包的合法分包人,也包括劳务作业分包的合法分包人,但都具有合法发包人的身份,这一点上与下文要介绍的实际施工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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