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鉴定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所谓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门类的增多,案件事实越来越多地涉及复杂的科学知识,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和推论。这使得鉴定意见这种特殊的证据在现代诉讼中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补充法官认识不足、证明案件事实进而保障诉讼之顺利进行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证人证言,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其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核心要素。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体现的是鉴定人对某个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和判断,强调的是中立性、科学性。与其他证据相比,鉴定意见的基本特征还包括科学性与诉讼性的统一。其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鉴定对象涉及科学范畴的内容。即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已经超出法官或其他人的知识能力范围,需要借助于"具备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作出判断。(2)鉴定意见是依据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所作的推论、总结。鉴定意见的作出并非基于常识性或经验性判断,而是基于鉴定事项所涉及科学领域的科学原理进行的判断,这种科学原理是各科学领域通过长期的观察、实验、总结而获得,有相对稳定性与可靠性。(3)结果上的科学性。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区别于常识、经验的科学判断,故一般来说,较之于其他证据,鉴定意见具有更高的准确性、可靠性。其诉讼性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