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北京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以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规定。

【条文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过错的一方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即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合同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或者有损失发生。按照通说,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

(2)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这是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实质构成要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因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导致的损失如何赔偿问题,本条结合建筑业的特点,明确了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