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2-12-14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理解与适用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强制力。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在什么时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成立之原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合同生效时间包含两个内容:1.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

经过公证后生效,则在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报批手续而使其生效。因此,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对方

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也应当按照第2款规定的规则处理。

条文参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海商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13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对矿业权的转让进行审批,是国家规范矿业权有序流转,实现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的重要制度。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矿业权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应确认转让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报批义务人应依约履行。在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且报批义务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对人的请求,也可以判决由相对人自行办理报批手续。允许相对人自行办理报批手续既符合诚实信用和鼓励交易的原则,也有利于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了期)

案件适用要点: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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