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债、利息之债、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顺序进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抵充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