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发布时间:2022-12-13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债、利息之债、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顺序进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抵充顺序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之债;3.主债务。该法定抵充顺序,均具有前一顺序对抗后一顺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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