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施工合同预期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0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由于这两种违约行为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其一,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其二,违约必须是对合同根本性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体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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