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检察院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条文注释
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检察监督的质量,本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需要享有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行使调查权,传唤、询问本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当事人和案外人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依照本条行使调查权主要是了解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的特定信息,是为了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还应注意,本条所规定的调查权,不应超出相应范围,更不能理解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