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同时又向检察机关申诉。因而,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即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以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或者超过申请期限,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即人民法院没有依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后三个月审查并作出裁定,也没有延长期限的情况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即案件经过再审后,仍然存在明显错误。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三个月。经审查,认为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作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反之,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不抗诉的决定。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诉,造成终审不终的局面,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以一次为限,已经申请过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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