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主要是指当事人超过上诉期而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如果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还在进行中,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不可以申请再审。
(2)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
我国再审程序可以说采取了“宽进严出”的做法。所谓“宽进”,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所谓“严出”,是指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有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才能作出裁定,决定再审。
2.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法坚持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则,同时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把握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一般原则,只要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是选择了上一级人民法院。
(2)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例外规定,只能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之一,其他案件还是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允许当事人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之中选择其一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可以多头申诉、重复申请。如果当事人已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不应当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反之亦然。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与此同时,上述前两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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