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二百零四条【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由担保权人依法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质就是担保权人无须通过诉讼来实现担保物权而是可以在初步证明担保物权和主债权存在之后,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需要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由于此种申请的性质属于非讼事件,因此人民法院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仅从程序上审查应否许可强制执行,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担保物权有无依法公示及是否已经达到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至于有关担保物权和主债权的实体问题,法院不予审查。

如果债务人或者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物权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实体法律关系有异议,那么应当由债务人或担保物权人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该裁定就是执行依据。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不得上诉,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04、369~374、4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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