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条条【申请与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二百零三条条【申请与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的规定,是2012年新增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本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关联法规《民法典》第410、436、437、453、454、807条;《民诉法解释》第

361~3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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