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条【申请与管辖】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二百零一条【申请与管辖】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条文注释

虽然《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就削弱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削弱了调解解决纠纷的适用性。本法2012年修改时吸收了《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纳入特别程序审理的范围,规定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一般程序规则。本条规定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启动的条件: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应向相应的管辖法院提出。2021年本法修改,对“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本条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区分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确定了管辖法院。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也可以开展司法确认,兼顾了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如此一来,除人

民调解委员会外,商事调解、道交赔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和残联、妇联、消协、物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仅包括经人民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还包括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

关联法规

《人民调解法》第33条;《民诉法解释》第353~3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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