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条文注释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之后,对民事纠纷进行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判定,因而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条对判决书的制作进行了规定。
判决书的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指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来划分的案件的种类,如离婚、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部分既要载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要载明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承认或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理由。2
012年本法修改,将原来的“适用的法律依据”修改为“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强调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不能只援引法律依据是什么,还要通过说理说明为什么有助于促进法法院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性。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央结果是判决的主文部分,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复。判决结结果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还应当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诉讼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或者如何 分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上诉权是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写明上上诉的期间和上诉的法院,以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