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条文注释

本条还应注意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相结合的问题。《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往往以下列形式结合: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证实等,在征得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应当允许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应指挥当事人的发问和辩论。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一旦发现当事人所提的问题或者辩论的问题超出了本案的范围,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之间的发问或者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