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条文注释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参加之诉。
原告新增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已有诉讼请求通常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虽然基于另外的请求权,与本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但是直接针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关系讼争利益的最终归属,所以通过合并审理,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解决纠纷,保护民事权利,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诉法解释》补充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同时针对所提起的反诉,补充规定:
(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32、233、251、2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