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第一百三十一条【告知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条文注释
本条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后,可以根据需要对审判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情势变化,必须调整审判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审判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