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强制措施决定权】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来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民事行为)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自力保护容易产生侵权行为,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所以,世界各国立法对自力救济都持谨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就财物自助行为来讲,只有旅客住宿不付费、吃饭不给钱等小额债务,公力救助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强行扣押行为人的随身财物抵偿欠款。而对于一些大额债务,债权人没有当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自已的债权必须依靠公力救助。债权人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施所谓的“自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我国《刑法》对“非法扣押财产追索债务”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因此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认定,予以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