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保全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条文注释
依据本条规定,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其他案件不管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一律不得解除保全。而且行为保全如果可以通过金钱给付达到目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金额;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法院出具证明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法院审查同意。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因此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65~1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