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再审如何结算?
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如何结算?
原告:宁夏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马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宁夏自治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某,董事长
【案情】2015年6月6日,被告宁夏自治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小区工程发包给原告宁夏自治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施工工程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工程、小区绿化工程等;建设工期:从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2月6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违约责任:工期延误一天,承担人支付1000元人民币,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其他协助义务耽误施工,每天,承担支付人民币1000元。
建设工程价款:固定单价;工程垫资施工基础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如果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推脱不给结算。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之法院。对如何结,算产生争议。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参照合同约定,由于涉案工程不是强制性招标工程,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均采纳了笔者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评析】强制性,非强制性招标工程结算标准:
一、强制性招标工程:
1、未经招标,合同无效;
2、经过招投标,招标前实质协商,前后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招标后另行签订合同,以中标合同结算。
二、非强制性招标工程:
1、未经招标投标,按着施工合同结算;
2、经过招标投标,招标前另签合同,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招标投标后另签合同,以中标合同结算。
建筑工程房地产检察抗诉相关规定 抗诉再审: 1、判决、裁定及损坏公益的调解以生效;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2、有法定抗诉情形;民诉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符合 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解释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