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民工队伍包清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农民工队伍包清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案例?

建筑律师谈农民工队伍包清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农民工队伍包清工,就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合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劳务分包作业也必须有作业资质。《施工合同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农民工队伍包清工,如果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所签的劳务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农民工追诉劳动报酬的,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原告:李某某;诉讼代表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建筑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河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何某某:【案情】2014年6月5日,被告河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河南某某建筑公司进行承建,施工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某建筑公司与原告李某某农民工工程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工程中的劳务以清包工的方式分包给原告工程队进行施工。

2015年6月8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因为河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河南某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因此河南某某建筑公司也就没有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劳务费。原告经过多次协商不成,于是将河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某某建筑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劳务费800万元。

庭审中,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河南某某建筑公司与原告农民工工程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为工程队没有作业专业资质,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且所提供的劳务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因此,原告要求河南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因为河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河南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远远超过劳务欠费金额,故河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五河南某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原告800万元。

【建筑律师】解析:《施工合同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分包法定资质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农民工队伍包清工,如果具有劳务作业资质,其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无效。因此,原告与河南某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原告: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建筑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某;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何某某:

【案情】2015年6月5日,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河北某某建筑公司进行承建,施工合同签订后,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与原告杨某某农民工工程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工程中的劳务以清包工的方式分包给原告工程队进行施工。

2016年6月8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因为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河北某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因此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也就没有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劳务费。原告经过多次协商不成,于是将河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劳务费1800万元。

庭审中,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与原告农民工工程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为工程队没有作业专业资质,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且所提供的劳务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因此,原告要求河北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因为河北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河北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远远超过劳务欠费金额,故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五河北某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原告1800万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筑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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