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让利承诺书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让利承诺书通常是指施工人对发包人发包给施工的工程,承诺在正常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作出让步,从而为减少工程总价作出具的书面文件。
对让利承诺书的效力应分两种情况对待:
1、必须招标的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或者之后作出的。
让利的结果是减少了工程价款,而工程价款又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让利承诺书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变更,相当于承发包双方对工程价款作出的补充协议。
它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类似于黑合同,故应认定为无效。
2、非须招标投标的工程。由于招标投标法第46天规定是针对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所做出的禁止性规定,而对非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而该法个其他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而让利承诺又是当事人对自身受益所作出的自愿处分,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应认定有效。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是否有效?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单位捐款等承诺,与让利承诺书是相同的,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一种变更,同样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与让利承诺书一样认定无效。
施工合同让利能否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返还让利?
必须招标的工程,因让利承诺书无效,所以当事人可以让利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对非须招标的工程,因让利承诺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所作出的自愿处分,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基于影响工程成本个利润核算额不确定因素多,很难确定让利行为构成显示公平,因此不能因此要求显示公平晚上返还让利。
施工合同当事人以贿赂对方权益的如何处理?
合同当事人不得一规矩或者变相贿赂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或者去你对方权益。因乙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原告:山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山西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某;
【案情】2013年2月5日,被告山西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对外公开招标将其发包,原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工程总价为1980万元,在与被告签订中标施工合同时,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向其提供200万元捐款。
由于工程少,原告为了不使失去该工程,便违心地出具了承诺书答应了被告的要求。中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了建筑施工。
2014年5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工程款时候,被告山西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提出要求原告让利100万元,同签订施工合同时候承诺的200万元,共300万元,要求从工程款1980万元中扣除,只同意支付1680万元。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要求被告支付已经支付的500万元以外的1480万元。被告只同意支付118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80万元。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本建筑律师代理时提出意见如下:原告,被告签订的中标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应当全面履行。
被告在签订中标合同的时候要求原告进行捐款,变相对工程价款进行变更,属于改变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认定无效,被告要求从工程欠款中扣除捐款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当地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
【建筑律师解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告要求原告捐款,让利的行为,其目的就是减少工程款,就是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