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依法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2022-08-28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依法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

典型案例

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荏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认为怀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作出怀建价(纠公调解)(2015)1号《关于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访交字(2015)337号来访事项交办单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针对本案据以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提出否定其鉴定报告效力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本案据以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在法院上是无效的,原审以此作为依据判决也是错误的,故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结果。针对申请人再审申请阶段所提新证据是否能够成立,法院去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询意见,该厅湘建法函(2017)204号《关于怀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信访处理意见法律效力相关问题的复函》认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接受诉讼当事人委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法律在诉讼程序中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依法在诉讼过程中予以解决。若法院在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过程中对一些专业问题把握不准,可以向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去函进行咨询,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可向法院出具专业意见供法院参考。若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另行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主管部门不应受理。就怀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理意见》,该厅的专业意见具体如下:只盖章没有签字的鉴定成果文件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宜仅以没有签字就整体否认成果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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