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放弃参加一审摇号抽取鉴定评估机构,无法定情形不予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2022-08-28

主动放弃参加一审摇号抽取鉴定评估机构,无法定情形不予重新鉴定

典型案例

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2011)民申字第77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洪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已按规定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参与摇号抽取鉴定评估机构,但新洪公司未到庭,主动放弃了诉讼权利。一审法院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了江西居易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该公司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的评估机构之一,故新洪公司认为本案委托鉴定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此外,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申请重新鉴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鉴定过程中新洪公司不予配合,作出鉴定结论后,新洪公司除表示不同意鉴定结论之外,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上述应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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