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申诉案件审查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申诉案件审查

抗诉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1、有新的证据的;2、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法官通过自由心证确认相关案件事实的案件3、申诉人提出法官采信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案件;

要全面了解各类法律规定,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髓和真意,要了解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政策,要穷尽所有的法律。找法的方法是,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审判思路-类案经验-法学论文-理论专著。

还原审判思路;看看法官是如何分析和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判断是能力问题还是故意违法问题。

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规定。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确认的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1、审查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是孤证。不能单独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只是依靠此证据,是孤证。2、审查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具备三性。

A、是否具备客观性,证据是否真实、内容能否客观反映待证事实;b、证据是否具备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及联系的紧密程度如何、证据之间是否矛盾、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c、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证据来源是否合法;d、审查证据是否经过质证;e、审查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

对有充足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是否确认,第一,审查对当事人提交说明同一问题的充分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不采信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可以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

是否有新证据能够推翻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在申诉中由当事人一方提交的新的证据或者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新证据,需要检察官经过“三性”后确认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要与原审证据中已有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审查是否存在矛盾的证据,新证据与原证据哪个证明力强。同时,应当审查该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实体裁判是否有影响。

法院对举证责任是否分配错误并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案件审判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情况下直接决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的结果。第一、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原则:一是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二是特殊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三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时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审查法院对举证责任是否分配错误,重点就是审查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遵循了上述三原则。第二,审查法院是否遵循了举证责任转移的相关规定。第三,审查法院是否履行了调查取证的义务。

程序审查法;1、对案件受理阶段重点审查是否对应当受理案件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对诉讼保全阶段重点审查申请保全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法院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及时解除了保全,保全的范围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保全措施的采用是否合法;3、审判组织是否合法,应当回避人员是否回避;4、审理准备阶段审查法庭是否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的传唤;5、审理阶段审查法院是否履行职务不当,限制或者剥夺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没有参加诉讼,限制或者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6、裁判阶段重点审查法院是否按法律规定送达了法律文书;7、执行阶段审查法院执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执行程序是否明显违法。

法律适用审查;1、当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对应关系明确,法律规定清楚明晰时,可以直接适用于裁判;2、当法律条文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时,需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澄清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真实法意再予以适用;3、当法律有漏洞、有空白时,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符合法律原则精神裁判;4、当法律之间有冲突时,可通过法条整合或其他方法从整体的法律体系中获取法律适用的答案。

审查案件是否援引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有的案件裁判只有理论,没有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要审查是否有明确法律规范可以援引,法院不引用相关法律规范是否有误。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以援引法律原则,但是也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裁判根据的法律原则。

审查法院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的对应法律关系。审查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律适用是否适当,穷尽所有法律规则才能适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明确时,适用司法政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结果是否公平。

审查是否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优于普通、上位由于下位法。考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适当,是否一方明显不公,是否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依然行使了裁量权,是否存在是否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官依然行使裁量权。符合办案思维和审查思路,进行社会效果的评估和考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办案意识。

在法律明文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时,应当主动适用;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时,应按一般规则来审查原审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证据规则》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方案时,首先应考虑民事法律中的举证责任特别规定。“找法”的对象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其次,在不存在举证责任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归《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证据规则》第2条的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来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最后,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明显有脖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时,法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有限制的。应当遵循经验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所作出的裁判是违法裁判。
新的证据:1、新发现的;2、未被质证、认定;3、客观无法提交的;4、庭审后,原鉴定、勘验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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