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省连云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5

典型案例: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盛宇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谢某某在2014年4月4日之后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对银河公司有拘束力,并未认定该日期后案涉项目仍由银河公司继续施工。对于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并不必然产生失权的后果,人民法院仍可于以采纳。故银河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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