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省路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4

建设工程并非全部由一方当事人完成,可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典型案例: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公司与曹某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润发路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并非全部由曹某某、赵某完成,润发公司亦未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工期迟延,同时还存在原材料价格与合同约定发生明显化的事实,因此,工程量与工程价款已失去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认定的条件。原中,润发公司也并非反对司法鉴定,只是主张鉴定范围应限于曹某某、赵某完成 T 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应付工程价款则按照已完成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总造价12.420.096元计算得出。

但建设工程所涉项目众多,材料价格各不相同,在不计質价格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某部分工程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原审基于上述情况要求润发公司提供仅鉴定工程量比例而不鉴定工程造价的类似鉴定报告,但润发公司未能提交。此种情况下,原审根据曹某某、赵某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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