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地产开发施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鉴定

发布时间:2022-07-01

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对于人工费调整双方存在很大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约定:“单项工程综合单价中材料费、人工费按当前某市市场信息指导价计取。目前已完工程量部分按当时发生时间计取材料价格。”按照合同条款字面意思理解,人工费调整应为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签订时的某市的市场信息指导价进行调整计取。由于在投标时,投标报价中价格形成方式为按照定额计价形成各项综合单价,也即是人工费的形成是通过套定额的方式形成的,同时在各分部分项项目后面备注了人工费的单价。鉴定机构在进行人工费的调整计取时认为,补充条款虽约定了按照当地的市场信息指导价计取,但由于在投标时人工费的形成是按照定额模式形成的,在调整时也应按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中的价格进行调整。如果按照市场信息指导价中计日工的单价计取,价格偏高且不合理。因此在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时,鉴定机构直接按照某省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中的价格进行调整。

从鉴定机构的表述可以看出,从专业角度理解和单从字面表述去理解合同条款可能会存在很大的不同,我们认为非造价专业出身的委托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时可能更多的是从约定是否合法、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去考虑,而鉴定机构在理解时更多的是从专业角度去考虑是否合适、合理或者说合乎常规做法。经当事人提出质疑后,鉴定机构在最终的鉴定意见中分別按照市场信息指导价、某省人工费调价文件中的价格出具了不同的意见供委托人选择,而仅就人工费调整这一项便涉及900余万元的差异。虽然此后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在判决时并未支持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但是我们认为基于从约原则、取舍原则,鉴定机构不能擅自决定合同条款的适用与否,正确的做法应是按照委托人的决定分别作出两种鉴定意见供委托人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进行鉴定、遇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约定有冲突等问题时,鉴定机构应书面函请委托人确定,在委托人决定前,鉴定机构应充分跟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我们的专业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但当委托人一旦决定后,鉴定机构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其次,在正式开始鉴定初期,便认真梳理合同文件,并就合同文件的相关内容函请委托人加以明确,从而明确鉴定方向,往往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工作,提高鉴定效率,同时也是避免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的有效方式。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提出的建议必须是基于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的建议,此类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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