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工程造价鉴定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30

9.3工程造价鉴定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子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热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获得准许的,鉴定人应当退还鉴定费用。司法部95号、96号部令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在鉴定中因违法和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应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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