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黑龙江哈尔滨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可以申请鉴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末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顶的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鉴定何种情形下应当进行释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以及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直占比很高。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及巡回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申请再审直至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建议)的案件数量和比例都很大。建设万甚至上亿的工程较多。二是专业性强、证据材料繁杂,事实认定往往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比如建设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比例更高。很多时候,是否需要鉴定、实施何种鉴定以及鉴定意见如何,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鉴定已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常态程序。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至2015年审结的700件建设工程案件为例,涉及工程司法鉴定案件共364件,占全部案件的52%,其中工程造价鉴定比重最大,共328件,占全部鉴定案件的90%。工程质量鉴定36件,材料费或修复费用鉴定30件,工期鉴定9件。

建设工程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具有司法鉴定的一般性特点,同时相比较于其他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涉及的知识面更广、专业跨度更大、业务知识综合性更强。比如,由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单位的多元性,使用过程中受损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同一案件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往往涉及对外界因素和自身因素的分析、受损程度的评定、拆除重建或加固维修设计方案的确定、造价和损失的计算以及加固和维修后对使用功能和寿命的影响评估等。涉及的专业知识内容,可能既包括《民法典》《建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方面的知识,又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专业基础知识,还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测绘、工程造价、房地产估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技能。在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上述知识,故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上,需要依赖于鉴定人。上述特点决定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设工程鉴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其中,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最为常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妆定申请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若其不申请,应当承担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不足、不愿交纳鉴定费用等原因,不申请鉴定。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否进行释明,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介人。我们认为,因建设工程案件十分复杂,往往存在不通过鉴定就无法确定争议事实、案结事不了的情形。为了更为妥善彻底地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鉴定的必要性以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再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上述考虑,本条第一款作了上述规定。

关于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但是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对方当事人要求逾期举证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若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对相关事项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又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因《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有关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没有限于一审程序中,故二审程序中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一概不予采纳。又考虑到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意义,故本条第二款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又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准许。准许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区分情形,或者直接委托鉴定,查明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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