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抗诉问题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诉

发布时间:2020-06-17

检察机关抗诉问题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诉

检察院不予受理抗诉情形;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当事人无正当里不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为向法院申请的;3、当事人不服检察院决定的;4、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

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约定是大于法定的。分则优先于总则,分则没有规定才适用总则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好的证据。伪造、变造。 法官在缺乏主要证据情况下,故意轻率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属于枉法裁判的行为。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不包括间接证据或者辅助性证据。当事人在原审审理中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的,应当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基准,确定是否存在是否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只有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做出的,才能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再审申请条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按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书所确认,或者已经被检察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如不起诉决定书所确认。或者被有关国家以及相关部门行政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只要审判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无论是否由于受贿引起,均符合本事由,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1、提起公诉。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提出抗诉;3、提出检察建议。

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法院就错在先,检察抗诉在后。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的条件是当事人申请抗诉申请被驳回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有限抗诉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作出提出抗诉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诉。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民事调解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申请再审;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注意以下问题:1、案外人申请再审是裁判文书错误,不是执行文书本身错误;2、案外第三人只能择一而行;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请抗诉与抗诉申诉人提请抗诉是同级法院针对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其抗诉的抗诉的程序,对外不发生监督效力。

检察机关办理提请抗诉案件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受理申诉人针对同级法院生效的裁判后,经过立案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作出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决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需要的制作的是提请抗诉报告书。上级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抗诉案件后,针对申诉理由和提请抗诉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般3个月内依法作出抗诉或不抗诉决定。

一、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不同。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检察院是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法院,而抗诉案件的受理检察院是相对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检察院。

二、案件来源不完全相同。提请抗诉是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提请抗诉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当事人申诉、上级检察院转交办、依职权自行发现。

三、立案审查内容不同。抗诉案件的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提请抗诉的理由,而提请抗诉案件主要是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基于提起抗诉案件而审理的抗诉案件,因下级检察院已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询问了当事人、调查等审查案件需要的工作下级检察院可能已经进行,上级检察院的审查工作相对来说是书面审查。

四、制作文书不同。

五、送达机关不同。提请抗诉报告书送达上级检察院,抗诉书送法院。

六、法律效果不同。检察机关抗诉将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再审后可能做出维持原判、予以改判、调解或终结诉讼等不同的法律效果。提请抗诉仅是上级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来源之一,提起抗诉的法律效果也可能是不予抗诉,不必然最终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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