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监督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抗诉情形

发布时间:2022-04-09

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抗诉情形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本次修订新增该条的主要考虑是: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抗诉问题未作规定,实践中存在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认为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而再次提出抗诉的情形。但有的法院援引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拒绝接受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的再次抗诉。经研究认为,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再审裁判进行抗诉,并无其他限制条件。因此,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本次修订新增该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次为限。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抗诉维持判决再次抗诉,检察机关均以跟进监督属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进行答复。本次修订增加“依职权”,避免当事人误解为授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再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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