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2-04-09

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的程序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一般由上级检察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主要的考虑是:实践中存在上级检察院异地交办案件以及因便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需要下级检察院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核实而将案件交由无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办理等特殊情形,因此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案件交办机制,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满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上级检察院需要交办的案件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地要把握好这一要求,在适用该款规定上不能过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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