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于本规则施行时间以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关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6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规则施行时间以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关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因此,2021年8月1日起,本规则已取代原规则原规则应同时废止。

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主要指近年来,民事检察领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机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包括《关干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仃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干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天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相关中央单位会签文件。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应注意与以上司改文件的衔接工作,往意把握几点:一是对于本规则已经吸收的内容,应当直接执行本规则的规定;二是司改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三是虽然本规则未作规定,但司改文件规定与立法精神没有冲突的,仍可继续依照实施。

[司法适用】

本规则第20条第1款关于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本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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