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提出监督申请案件由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发布时间:2022-02-19

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提出监督申请案件由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次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无论是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均存在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情形。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当事T 中,存在以的个円的息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审理执行同级检察院受理;用一們息见认为应由作出复议裁定等法院的同级检用。本次修订未纲用一砰息见,问时将该款规定与案件交办机制衔士要理由有:一定民争恒祭盗肾实行的是“同级受理”原则,由下级这受理上级法院复议颊正,既仔在法理上的障碍,实践中也无法实行。规定由作出复议颊走、快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更加一是考虑民事極祭 L 作“倒二角”现实情况以及下级检察院与原执行为通协商以及调阅案春等便利性,有必要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级检察院交办案件。二是执行案件虽经上级法院复议,但上级法院仅是程序并未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仍是下级法院,由下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本且有合理性。ト级检祭院在接受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后,认为法院执行议裁定等存在违法情形应予监督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认为法院执行复议裁定正确的,可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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