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发布时间:2022-02-19

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田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被调用的检察官미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检察职责。”本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王要考虑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完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上级检察院也有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现实需要,比如,在办理慮假诉讼、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需要开展较多调查取证工作,为确保办案效率与质量,需要调用下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参与办案;鉴于法院对部分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及一些新型法院不断组建,检察机关原有的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及开展监督工作,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数量少且分散,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有必要探索建立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办案机制。因此,为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作用,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有必要增设该款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上级检察院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通过作出书面调用决定的形式,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临时参与某些个案的办理工作。被调用人员的办案权限只在调用期限内针对调用办理的个案有效,调用期限届满或者个案办理完毕,该次调田的办案权限即随之终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规范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提出统一要求并印发相关法律文书格式样式。因此本条中“履行相关检察职责”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以及办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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