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

发布时间:2022-02-14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条文解读】本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工程造价的确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法定的规则,实施《合同法》《建筑法》等实体法;又必须遵循科学的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因而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而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如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还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工程造价鉴定与正常的工程造价确定相比,鉴定中的各个环节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因为,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只有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査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旦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公正性必将受到质疑,服务和保障诉讼、仲裁活动的作用就不能实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通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因此,考虑到工程造价鉴定的特殊性,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服务诉讼和仲裁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社会纠纷,促进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鉴定程序是鉴定活动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包括鉴定的委托与接受、鉴定的组织与实施、鉴定的步骤与方法、鉴定证据的采用、鉴定意见的处理、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等多个环节的规则、方法和标准。本规范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理解与适用

釜定程序为依据,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之与相关的法律、法视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系统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程序是确保鉴定质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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