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造价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2-02-13

律师在造价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要点

1.收集证据并测算结果后分析诉讼风险。

若律师接受案件被告委托的建设工程案件时,应判断诉讼相对方,即原告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和工期违约的情况,并测算对应的造价和损失,从而分析是否需要提出反诉?若需要,何时提出鉴定?

若律师接受案件原告委托的建设工程案件时,在注意相关证据搜集齐全的前提下,应判断诉讼相对方,即被告是否存在提出反诉的可能性,并测算不同情况下的结算结果。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并定量测算,本着降低诉讼风险的目的,客观理性地分析各种诉讼策略存在的风险。

2.审核鉴定范围使诉讼请求与鉴定范围相匹配。

当律师仅接受关于造价鉴定的非诉法律服务时,无论是接受原告委托,还是接受被告委托,首先需要做的是阅卷。律师应阅览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提交给法庭的所有材料及庭审时的所有笔录。而后,应在巩固之前工作成果的前提下,重点分析申请鉴定的鉴定范围是否与委托人的诉请相一致。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了解之前工作成果的前提下,审核鉴定范围是否与鉴定目的一致,是否与诉讼请求一致,若发现偏差时及时向法院提出。

3.确定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并使其符合证据要件。

当法庭决定工程造价鉴定后,若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从专业角度提供司法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向鉴定机构解释其对鉴定造价的作用。若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法庭组织质证,对不符合证据要件的证据材料向法庭请求不予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所需证据材料应尽可能穷尽且努力使鉴定机构理解其作用,而被申请人应当避免非证据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纳人鉴定结论。

4.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单方测定工程造价结果。

当双方就造价鉴定向法庭提交完毕证据材料后,应就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问题拟定法律意见书,在向当事人的专业人员进行解读后要求当事人的专业人员在理解法律意见的前提下,根据鉴定机构具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单方的专业测算,即单方模拟出一份“造价鉴定报告”,从而使自己心中有数,也便于后续鉴定过程的跟进更有理有据。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对造价鉴定中可能碰到的定性问题予以明确表态并准备充分依据;对造价鉴定中的定量问题先进行测算,以便心中有数,为造价鉴定的后续跟进作好准备。

5.全面跟踪造价鉴定全过程并及时提出意见。

全面跟踪造价鉴定全过程,参与由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资料核实碰头会。对于未经过质证的让和超过举证期限的址据材料,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不予采纳。同时,应积极参加由1组织的现场勘査,开明确鉴定时点应当是竣工时点。若出现以现场状态和勘查时点为鉴定依情况时,应及时问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意见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保证造价鉴定中采用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件,并保证造价鉴定的县竣工时点,并向鉴定机构和法庭提交就鉴定中的代理意见书,从而影响鉴定机构和法庭使鉴过程中已发现的问题尽可能不要出现在鉴定初稿中。

6,从法律和专业角度对初稿提出可能的异议。

対千鉴定机构出具的初禍意见,应及时组织当事人的专业人员进行核对。对于其中的疏漏和错a4别从定性的法律角度和定量的专业角度以异议书的形式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并尽可能与鉴定人员进行当面沟通交流。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努力使初稿中的瑕疵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子以消除,降低其后质证过程的对抗性。

7.法庭质证中就实体、程序作出提问。

在收到正式鉴定书后,首先应从定性的法律问题和定量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若存在瑕疵,则组织当事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统一认识,归纳总结,然后提出质证的策略:质证顺序如何,如何提问等并模拟质证时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准备。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发挥质证技巧,提高质证效果。在法庭上通过质证使报告的瑕疵迅速凸显出来,让法庭能明确认识,从而达到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目的。8.根据质证情况就报告存在的问题提交代理意见。

质证完毕后,应及时、理性地分析质证效果,确定质证过程中哪些问题已经明确,哪些问题不够明确以及哪些问题没有明确。就上述分析,及时向法庭提交一份以质证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应当做到简洁、周延、明确,同时提交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书。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锁定质证成果的前提下,补正质证中的不足或缺陷,并尝试再次影响法庭。同时,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法庭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律师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原则是:以造价鉴定的原则性遵守职业操守;以工程造价的契约性尊重双方的合意;以工程计价的提前性遵守法律规定;以基础资料的证据性把握规则精髓;以工程造价的专业性遵从取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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