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石油储运工程计量争议鉴定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1

【案例】某石油储运工程计量争议鉴定的案例|

[案例背景】

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招标与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签订的 r 合同,约定为固定単价承包万式。该工程工程量清单采用某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イ取费定额(2003)编制。工程王要包括总图、建筑安装工程和三个油罐组建筑安装工程,其一繊组包括3座单罐储量S0000m,容积为60m(直径,下同)×19.58m(高度,下同)的外油罐:三罐组包括2座単罐储量30000m’,容积为46m×19.58m的内浮顶油罐,4座单罐储量om3,容积为21m×16.02m的内浮顶油罐,1座单罐储量2000m’,容积为13.2mx16.02m的固顶压舱水储罐及一幢轻油泵房;四罐组包括6座单罐储量10000m”,容积为29.2mx17.8m的内浮顶油罐及一幢重油泵房。

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如期上报工程竣工结算书,送审造价为18555.0819万元,经发包人审核后,审定造价为14204.3341万元,双方在工程计量等问题上产生较大的结算分歧承包、发包双方未能就最终造价达成一致,承包人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对该项目进行造价鉴定。

[争议焦点】

1.油罐胎具的工程量是否重新计算。2.土方开挖的工程量能否调整。3.工程量清单漏项能否增补。【问题分析】

1.油罐胎具的工程量。

京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油罐胎具制作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出来的,这是招标文件自身强调的。投标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工程量是发包人确认的,就此的报价,在确认中标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任何一方是不能单独任意修改的。况且,你价工程量清单已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油罐胎具制作工程量在投标人报价、招标人确认中标 C 成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量。因此,在结算时,油罐胎具工程量应根据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是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招标时多算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原多计的造价252.7302万元应除。

鉴定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3条“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最后结算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且工程量清单第2.6条对投标人的要求和告知:“本工程是按某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施工取费定额(2003)编制。50000m和30000m油罐制安可参照《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编制”。根据上述依据充分说明:(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际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2)相应的计量规则通过上述约定予以明确。鉴定人根据约定的相应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调整清单工程量,符合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原则。

2.土方开挖的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首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初期雨水池一、初期雨水池二及雨水回用池的土方工程量是招标人给出的,投标人不能擅自修改工程量,而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其次,在投标时,投标人未就雨水回用池编制过施工方案,而是在实际施工时根据现场实际的地质状况编制的施工方案,并且实际施工也是按该提交的施工方案实施的,故最终结算应按实际施工方案计算工程量。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土方工程量本身就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口径计算的,

故结算时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鉴定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第2.6条对投标人的要求和告知:“本工程是按某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施工取费定额(2003)编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3条“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最后结算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根据上述条款,虽然约定了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的原则,但同时也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量规则也予以了约定;承包人虽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编制了施工方案,但未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点评:是承包人未报施工方案,还是承包人报出施工方案后建设、监理单位未确认,二者是有区别的)按该方案计算的挖土实际工程量大于按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计算的工程量属施工单位自身的风险,故挖土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3.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16条“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发生矛盾时,以清单为准”。招标补充文件第38条提问“如图纸中某些项目清单中没有,是否可以増加清单项目?”招标人答复“不增加”。因此,根据这两条规定,即使图纸中有工程量,但是工程量清单未列出,投标人也不能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或增加。而本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故招标补充文件第79项~81项所列内容均为漏项,在结算时应按实增补。

发包人认为:招标补充文件第79项~81项内容的答复均已明确,其中总体水池的钢筋、轻

良的钢吊车梁、内外墙大硼徐科等漏项由投标单位按预算定额及图纸报价或按明确的工程量

但当时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补充文件已明确的工程量均未报价,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

的篦23条“工程量清単中投标人没有填人单价或合计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

前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因此,招标补充文件第79项~81项内容在结算时不能

管补。

鉴定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招标,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针对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工程量清在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招标人在答疑时也已做出了相应的回复,相应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招标补充文件第79项提问“总体外管架: A 缺基础垫层模板, B 缺基础模板, C 缺独立柱模板, D 缺梁模板”。招标人答复“按预算定额报价,模板在措施费中”。按此招标人的答复,鉴定人认为针对该项内容招标人的答复虽不符合相应的计价规范要求,但其所表达了将该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的意思,投标人应在措施费报价中考虑,故不再调整相关费用。

招标补充文件第80项提问“总体水池: A 缺池底、池壁、池盖支模板, B 缺钢筋, C 缺脚手架。招标人答复“按预算定额报价,模板、脚手架部分在措施费中”。鉴定人认为招标人该条答复走不完整的,特别针对钢筋缺项问题未予答复且未提供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鉴定人在鉴定中模板、于架按上条处理外,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钢筋按漏项考虑,鉴定造价中予以增补列项并计算相应费用。

指你补充文件第81项提问“轻油泵房: A 缺C25混凝土带形基础,C25混凝土设备基础, B 缺2码钢盖板制安、5吨葫芦单吊车梁I45a制安, C 缺水泥砂浆踢脚、外墙抹高级涂料、内墙敦徐料、天棚涂料”。招标人答复“铜吊车梁3.8吨,外涂料344.62m,内墙涂料520.04 m ’,伏科644.56m?”。针对该缺项内容,招标人虽予以答复,但并未出具相应的补充工程量清单。人鉴定造价。查定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将该部分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进入鉴定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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